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

手工皂申請免設廠之登記須知

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(民國 97年04月30日修正)
化粧品製造工廠,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共同設備:
一、廠房應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
且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。

二、廠房之建築應堅固清潔,其建築設計應能防鼠、
防蟲、防塵
;室內之天花板、牆壁及地面,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,
且應易於清潔不發生粉塵
(如採用環氧樹脂或其他易於消毒清洗之
建築材料);室內導管應選用表面平滑之材料,並
應力求隱蔽;
排水裝置之排水口應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

三、廠內各作業場所(如液劑、粉劑製造場所、包裝場所、倉庫及
其他相關場所)應明確區隔

四、原料、物料、半製品及成品之儲存場所,得視業者需要適當隔離
五、容器洗滌設備
六、廠內之各種容器及製造設備,應視其需要採用不銹鋼、
陽極處理鋁、無毒塑膠或其他耐水性材料,不可使用鉛、鐵、
銅及其他有毒化學材質之物品。

七、符合規定之正確稱量設備,並應定期校正。
八、工作人員之更衣室、洗手設備及工作衣、帽、口罩、
手套及鞋履之洗滌或消毒滅菌設備。

九、視工作上之需要設置鍋爐、抽水機、真空泵、空氣壓縮機、
一般用水處理系統、蒸餾水或純水設備、吸塵排氣或空氣清淨、
滅菌設備或空氣、溫度、濕度調節設備。

十、廠內各製造、加工、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,應由進料口至
出料口
採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;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,
如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,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。

十一、設置產品之批號打印裝置,以直接打印批號及製造日期。